2018安徽注会《经济法》随堂练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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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详解

2018年新一轮的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注会考试科目一共有6科,每一科都很有难度,对于准备一战而胜的考生有很大的挑战。为了帮助大家熟练掌握知识点,中公小编整理了2018年注册会计师 考试练习题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法定的破产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分别为( )

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C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D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案解析】AB

【答案解析】2011年《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因此选项A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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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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